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re-assessment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GBZ /T 196—2007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F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太原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邵 强、蔡立群、缪 庆、胡伟江、张玉慧、易继湖、吴世达、余善法、李怀应、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等。
1.2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2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protective facility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pre-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6 工程分析 engineering analysis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和卫生特征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了解项目所具有的工艺特点、工艺流程和卫生防护水平,为剖析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时空分布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筛选主要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提供依据。 3.7 评价单元assessment unit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8 职业病危害暴露 occupational hazard exposure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3.9 接触水平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0 职业卫生调查occupational health investigation
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和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学调查。
3.11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的评估。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4.1 目的
4.1.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 识别、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危害程度,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1.3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评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4.2 基本原则
4.2.1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2.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影响。
4.2.3 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4.2.4 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2 规范、标准
按GBZ1、GBZ2、GBZ158、GBZ159、GBZ/T160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执行。 5.3 基础依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资料、预评价工作委托书等。 5.4 其他依据
建设项目有关的支持性文件、国内外文献资料及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6 评价范围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