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被审计单位是否由集团内部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是否有大额对外融资(如债
券或银行贷款);
③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 对基准数据特别敏感(如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不需考虑与具体项目计量相关的固有不确定性。
(二)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可有可无、一个或多个、低于)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下列因素可能表明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但合理预期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 共 3点)
1 .法律法规或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特定项目(★★★ 如:关联方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薪酬)计量或披露的预期;
2 .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关键性披露 (如: 制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成本);
3 .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特别关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业务的特定方面 (如:新收购的业务)。
(三)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
1、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 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旨在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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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非简单机械的计算,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3 个因素)
(1)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这些了解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过程中得到更新);
(2)前期审计工作中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和范围; (3)根据前期识别出的错报对本期错报做出的预期。
3 .通常而言,实际执行的重要性通常为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 50%— 75%。(很重要)
注册会计师无需通过将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至各个报表项目的方法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而是根据以前期间的审计经验和本期审计计划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如何确定一个或多个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例如:根据以前期间的审计经验和本期审计计划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可以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作为大多数报表项目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与营业收入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控制缺陷,而且以前年度审计中 存在审计调整,因此考虑以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50%作为 营业收入项目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从而 有针对性的对高风险领域执行更多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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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过程中 修改重要性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适用):
1、审计过程中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如 决定处置被审计单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获取新信息;
3、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的了解发生变化。
六、明显微小错报
1、注册会计师可能将低于某一金额的错报界定为明显微小的错报,对这类错报不需要累积。(微不足道,明显微小比 “不重大”的数量级更小)
2、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制定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时,确定一个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低于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明显微小的错报,可以不累积。
3、在确定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时,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同时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4个因素)
( 1)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出的错报(包括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数量和金额; ( 2)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 3)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与其沟通错报的期望; ( 4)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指标是否勉强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投资者的期望。 4 .注册会计师可能将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确定为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 3%— 5%,也可能低一些或高一些,但通常不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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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单独为重分类错报( ★★)确定一个更高的临界值。 七、函证
1、函证的考虑因素( 共4个)
(1)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函证与认定的针对性(函证不能实现完整性) (3)实施除函证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替代程序)
(4)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3个方面)
①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信息具有必要的了解,其提供的回复可靠性更高。
②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例如,在下列情况下,被询证者可能不会回复,也可能只是随意回复或可能试图限制对其回复的依赖程度:
a .被询证者可能不愿承担回复询证函的责任;
b .被询证者可能认为回复询证函成本太高或消耗太多时间; c .被询证者可能对因回复询证函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担心; d .被询证者可能以不同币种核算交易;
e .回复询证函不是被询证者日常经营的重要部分。
③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如果被询证者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则其回复的可靠性会降低。
2 .函证的对象(函证的前提:存在独立的知悉情况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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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背)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 2)应收账款——总原则:无特殊情况必须函证(背)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①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 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②注册会计师认为 函证很可能无效。(函证无效并不等于不重要) 如果认为函证 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 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特别提示】
金额、事项、合同条款 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时进行函证 (3)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总原则: 样本能推断总体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选取特定项目不构成抽样) ①金额较大的项目; ②账龄较长的项目;
③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④重大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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