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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瑞安市中心城区旧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旧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旧村改造,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是指瑞安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东部分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安阳街道、玉

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塘下镇、莘塍镇、汀田镇、飞云镇。

第三条 旧村改造应当尊重村(居)民意愿,坚持以城乡规划为指导,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旧村改造工作,市旧村改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村办”)负责全市旧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

第五条 旧村改造项目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单位;拆建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共同作为建设单位。

组成共同建设单位的各方,其权利与责任由组成方相互约定。

第六条 旧村改造项目的拆建范围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市旧村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改造项目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二)改造项目一次性拆迁用地规模需在2公顷以上;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2公顷的除外;

(三)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旧村改造项目策划书,具体编制方法、内容和深度要求等由市旧村办另行规定;

(四)拆建范围内建筑物的土地、房产权属基本清晰; (五)拆建范围内90%以上村民自愿提出旧村改造,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核实拆建范围内的土地、房产权属及房屋拆迁量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产权证未登记或登记不齐全等,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安置的,由市旧村办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具体认定要求由市旧村办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旧村办根据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核实情况核准改造项目安置建筑规模;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市旧村办核准的安置建筑规模制定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旧村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人防、消防等有

关部门要根据旧村改造项目特点结合部门职能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条 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的公建配套、市政设施、绿化等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拆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提倡统一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保留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集体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项目安置后的多余土地应以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旧村改造项目,招标内容、要求根据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根据改造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经市旧村办审定的安置方案、安置户名单、安置定位、安置面积等资料及村经济合作社开具的收据,交税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安置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拆迁、补偿及安置

第十五条 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旧村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制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分期实施的旧村改造项目各团块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相对平衡。

拆建范围内涉及多个村村民房屋混杂布置的,可制定该团块相对独立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经相关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旧村办审定。

第十七条 旧村改造拆建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应等同本村其他村民。

第十八条 土地征用后或供地手续批准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拆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交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分期实施的旧村改造,跨团块提前安置因特殊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办理权证注销手续后,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收回作临时建筑,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 市旧村办根据下列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确定改造项目安置规模:

(一)被拆迁房屋一自然间(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 m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按160-220m计算;

(二)被拆迁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6计算;不足一自然间且无其他房屋的,可按一自然间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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