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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 (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

商代

● 法典 (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 (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 墨、劓、刖、宫、大辟 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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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指导思想 (P36—P38)

(一)“以德配天”: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内容:礼治。核心:“亲亲”、“尊尊” “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①“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的事情。亲亲父为首。父家长是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②“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尊尊君为首,君主是天下的中心。 ③“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即要解决王朝权力、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3.周鉴于殷商残剥诸侯,导致众叛亲离的教训,推广宗法制,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 法律形式 (P40—P41)

1、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九刑——制定成文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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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二、《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3、吕刑(又称为“甫刑”):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4、遗训殷彝:

①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5、誓,即誓词,指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6、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7、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 礼、刑的关系【论述题】 (P45—P46)

1、目的相同: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 “禁恶于未然” ,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P46) (一)礼不下庶人: 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 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 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但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二)刑不上大夫

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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