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
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杭国资营[2008]8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营〔2008〕85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收入分配政策,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资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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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工资总额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交通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营运机构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营运机构效益、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营运机构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出资人、营运机构、经营者、职工四者利益原则; (二)强化收入分配与营运机构创造价值相结合原则;
(三)积极探索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营运机构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 (四)建立健全营运机构员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原则。 2 / 3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政策,对营运机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营运机构收入分配总体水平,规范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分配行为。
第六条 营运机构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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