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安设在综采工作面的综采支架工作阻力监测系统设备(压力监测分机、转载机头处的通讯分站、连接防护电缆等)由采煤队统一进行管理;
②安设在工作面上下巷的防冲监测系统设备(微震监测传感器、超前应力监测传感器、锚杆索应力计等)及线路由现场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③安设在水平大巷、采区上下山等防冲监测设备、线路由沿途分管区对负责管理。
二、设计和安装
1、防冲监测设备包括综采支架压力监测系统、超前应力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地音监测系统及冲击地压实时监测系统。
2、防冲监测设备的设计安装原则上由防冲办根据生产科提供的生产地质资料和《作业规程》进行设计安装,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使产品投入工作后在性能参数和电气性能上满足要求。
3、所有防冲监测系统设备在安装完成后,防冲办要及时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设备型号、安装地点、安装数量、技术参数、线路等。
三、发放
1、防冲监测设备由库房保管员负责发放,监测电工负责领取; 2、建立专门的设备发放台账,每次领取设备时监测电工必须在台账上注明设备名称、数量、时间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四、使用与维护
1、井下安装的防冲监测系统日常使用和维护由防冲办负责,每天安排专人地面24小时值班,每班要对各个系统的运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发现系统故障如传输中断、数据错误等要及时通知维护人员下井进行处理。每天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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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打印报表,对当日出现的异常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上报科室值班领导。
2、防冲办每月要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周的各种监测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并将各采掘工作面分析结果、压力变形曲线预测结果送达相关领导和施工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将分析预测结果送相关领导和施工单位,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3、当发生冲击地压或矿压显现严重情况,防冲办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详细记录发生前征兆、发生经过、以及有关数据和破坏情况,并及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五、管理及奖惩办法
1、用好防冲监测系统是我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防冲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矿井的安全生产,而且关系着职工的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义务保护好防冲监测系统的设备和设施,对破坏系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系统管理部门反映。
2、防冲办负责全井下防冲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证所有防冲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提供分析依据。
3、防冲办每周要安排人员对井下所安装的防冲监测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因巡检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而影响防冲监测工作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
4、在防冲监测系统设备、线路附近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防冲监测系统设备和线路不受影响和损坏。
5、对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好,造成监测系统设备损坏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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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设备价值进行赔偿外,影响防冲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每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以上。
6、井下巷道修护前要保护好监测通讯电缆,修护结束后要按要求把监测通信电缆悬挂整齐,否则,造成监测通讯电缆损坏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以上,悬挂不整齐每处罚100元。
7. 采掘工作面在进行洒水除尘作业时,不得向防冲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探头)上进行冲水,以免造成设备损坏。否则按破坏防冲监测设备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
8、对防冲监测系统的所有仪器、电缆,区队负责人应责任到人,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汇报防冲办,对于出现损坏现象或发现损坏隐瞒不报的,根据仪器显示时间,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每出现一次仪器、电缆损坏现象,影响正常防冲监测,对直接责任人、跟班队长、队长各罚款1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元。
9、采煤队负责工作面压力监测系统本安电源(127V)及通讯分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若出现电源无电、连线故障,应及时处理,同时,要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严禁私自停掉、甩掉监测设备,否则造成无法监测或影响正常监测两小时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或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0、采煤队支架维修工负责压力监测分机、高压胶管的维护工作。必须保证监测分机的清洁,当出现漏液、串液或损坏时,接到防冲办通知后应及时更换处理,处理不及时,影响正常监测,对负责人罚款50元,对跟班队长、 队长各罚款100元。
11、综采压力监测分机安装在支架防护较好的地方,因施工不当造成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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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当出现压力分机不能正常监测时,要及时进行处理或通知防冲办。
12、综采压力监测系统对工作面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当出现所安仪器显示不正常(支架立柱、前梁达不到初撑力或空载状态)时,采煤队接到防冲办通知后,必须及时解决,若连续通知两次不解决,一次罚队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13、当需移动仪器,必须汇报防冲办,并经防冲办同意后,一同下井移动。对于未经防冲办同意,擅自移动所有监测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如有设备损坏,必须及时报告防冲办,查明原因并落实责任人;如丢失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对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4、工作面上、下巷安装钻孔应力传感器、微震监测系统传感器等,包括通讯线、电源,在监测过程中,要保证24小时不间断传输,如出现电缆挤断或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管理单位接到防冲办通知后,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要及时通知防冲办进行处理,否则,影响正常监测4小时以上,对直接责任人、跟班队长、队长各罚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5、监测设备完成监测任务后,由防冲办安排回收,责任单位要配合进行回收,回收和运输过程中,要保证设备不受损坏,如出现设备损坏或丢失,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设备运上井后,防冲办要进行清点记帐,回收率不低于90%。
16、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对管辖范围内防冲监测设备及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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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管理,防冲办每月考核一次,对管理好的单位月底奖励1000-5000元。
17、如遇特殊情况,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防冲办,并将所有监测设备一并交接,管理维护责任由其接手施工单位承担。
18、防冲办24小时值班电话:5804916。 1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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