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
源总体规划发布和备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17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201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布和备案的通
知
(桂国土资办〔2011〕178号)
我区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陆续正式批复。为及时发布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规划发布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发布
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自治 1 / 2
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由同级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并通过
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删除规划文本中涉密内容或数据。
(二)规划附表。规划附表1-7(参见《广西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为现状内容,可以省略。其他附表的发布要求见附件。
(三)规划附图。规划附图中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规划图、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应当发布,并对涉密内容进行处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时,规划附图应当转换为栅格数据。 二、关于规划备案
规划发布后15日内,应将规划最终成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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