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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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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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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

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 (一)罪犯构成分析 表1 罪犯年龄分布 年龄段 20岁以下 20-30岁 30-40岁 40-50岁 50-60岁 60-70岁 70岁以上 人 数 10 258 131 83 10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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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2 51.6 26.2 16.6 2 1 0.6

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以上 合计 人 数 17 165 266 43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