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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内核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核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内核程序

第四章 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内核职责,指导主办券商做好推荐业务内核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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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内核总体要求】主办券商应加强推荐业务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设立内核机构,建立健全内核工作体系。

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推荐挂牌项目申请文件前,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内核程序。

第三条【内核工作原则】内核机构成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推荐业务涉及的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慎核查,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第四条【内核机构披露】全国股转公司依法对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成员实施自律监管。

主办券商应将内核机构设置、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券商应及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

第二章内核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内核机构

第五条【内核机构独立】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应独立于推荐业务部门,负责内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办券商对全国股转公司业务实行统一部门管理的,应在一级部门下设不同的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推荐业务和内核工作。

第六条【内核意见范围】内核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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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对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意见:

(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四)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内核履职独立】内核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受主办券商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内核形式】内核机构以召开内核会议形式对内核事项进行审核。内核会议经审核同意推荐挂牌后,主办券商方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

第二节内核机构成员

第九条【内核机构成员构成】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由主办券商聘任。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内核机构成员。

内核机构成员分为内核会议成员与内核专员。内核专员数量应与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十条【内核会议成员资质】内核会议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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