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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乌海政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4 【实施日期】201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16〕61号 2016年11月1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1 / 3

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切实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我市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各级人民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各级人民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规范政府举债程序和限定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障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注重绩效。加强债务使用的跟踪问责和效益评价,将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预算绩效管理范围。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按规定权限依法适度举债。市本级确需举债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各区确需举债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举债采取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 2 / 3

金。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

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该项目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优先选择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项目。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相关企业变相转为融资平台公司,用财政补贴偿还贷款。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人民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对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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