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参考版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以下简称物业)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出租物业情况:
甲方以物业现状将位于 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 ,其中:①厂房:,②宿舍楼: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支付等约定
1、免租期: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从 年 月 日开始向乙方收取租金(视情况酌情采用或删减)。
2、租金递增:乙方租金每满 年递增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3、保证金: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除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外还应支付水电保证金¥ 元(大写: 人民币 元)、装修保证金¥ 元(大写: 人民币 元),水电、装修保证金返还条件同租赁保证金返还条件(视情况酌情采用或删减)。
4、支付时间: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交纳首期租金及租赁、
水电和装修保证金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并保证以后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未按时交纳的,除付清所欠租金及费用外,还应按所欠金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5、物业租赁期间,如遇城市更新及道路改造或物业楼体公共维修工程,乙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甲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其他赔偿的要求。
三、物业的装修、改造、管理、维护
1、甲方以房地产现状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确认:乙方是在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甲方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包括甲方物业产权状况、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配备情况等)的前提下向甲方提出租赁要求,乙方清楚并愿意自行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并有义务告知最终承租人。
2、除房屋主体建筑结构外,乙方因使用附属设备设施(含电梯、门窗、供水、供配电、排水、排污、消防等)的维修、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装修或更新改造必须报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的规定。如乙方未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被其强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无法取得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收回物业,并保留追究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3、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升级改造的,改造工程所有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组织竣工验收)和所
有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经甲方同意),改造费用(以工程预算造价为准)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改造形成的装修和配套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4、有关装修的费用及装修期内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后,必须将甲方所提供的物业及有关附属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就物业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合同期满迁离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在租赁期内对该物业的装修。合同终止,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其装修费用,或以装修费用抵扣欠交甲方的全部或部分租金。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乙方须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合同期内,乙方须遵守供电、供水、消防、城管、环保、工商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本租赁物业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要求承担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或被停止水、电的供应,乙方应负责在被有关部门下发处理通知后15日内补交相关欠付费用,保证其租赁物业恢复正常使用状态。如乙方未及时处理, 甲方有权先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垫支,并要求乙方在7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如乙方未按时补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乙方对所有欠付费用及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仍负有偿付义务。
四、合同解除及物业收回
1、在合同期内,乙方不能以不了解所租物业的历史、现状及无法出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中关于租赁物业的安全性需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