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编写主要依据及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号));

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修改后版); 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修改后版);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 1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12. 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

三、使用要求

《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位置,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空格后以括号标示的选择性内容,也由招标人根据提示内容填写;无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填写的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招标人确需增加的内容或因《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内容与相关规定不吻合的,对其进行修改的内容列在“招标文件条款修改表”中,并同时在招标文件的相应位置表述。

四、招标文件有关说明

(一)招标人应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中“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

(二)监理服务期和监理费用计算有关说明:

1.关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的设置要求,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应为自委托人通知监理进场

II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编号:

之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原则上招标人应设定为与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工期一致,特殊情况下监理服务期均不得超过施工工期的110%。如超过施工工期的110%,监理服务期相应延长但要追加延期费用。

2.其他阶段的监理服务期由业主和中标人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另行约定。

3.关于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费用计算,原则上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在合同谈判阶段协商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监理费用可分别按施工阶段监理费用的5%计算。

(三)《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监理要求确定。《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项目,应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6年版)》执行。

(五)投标人须知有关说明:

1.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电汇、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必须是无条件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采用现金形式的应通过基本账户转账方式交纳,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严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2.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国有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建设项目费用组成中已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原则上该项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开标评标有关说明:

1.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应作为评审不通过的理由。如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评审可不予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投标人书面答复,否则无效。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来往的书面材料传递,应当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员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

2. 对投标文件真实性的查询。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营业执照、主要人员资格、信誉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所怀疑时,可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进行查询。若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信息库上的相关内容不符,不予通过评审。(说明:根据 桂建管〔2016〕70号 文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审核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员等持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人员的入库信息),其他人员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录入并保证真实性,如评标委员会对非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持卡人员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中的信息有所怀疑时,可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说明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