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内容
(一)基本含义
--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国家在内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范。 (二)主要内容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内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 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主义
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未作答复 --要约被要约人撤销 5.要约与反要约
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
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
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
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法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根据该要约行事
(二)违约及其补救
(一)先期违约
1.定义: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情形。 2.先期违约的情形:
主观原因,例如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
客观原因,即履约能力或信用上的原因,例如宣告破产、丧失清偿能力等等。 .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若是根本性违反合同,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若是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可以中止履行。
买方先期违约,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卖方先期违约,买方可以停止付款。 4.采取救济措施一方的义务
将中止或解决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若无确定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根本违约
1.定义:fundamental breach,又称根本违反合同。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但是,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的情形:
卖方不交付货物(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延迟交货) 买方不支付价款
卖方违反权利担保义务,使买方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3.立法理由:区分不同程度的合同违反行为,以便买卖双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4.法律后果
根本违反合同,守约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卖方违约时,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 根本违约也是风险转移的条件
非根本违反合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采取损害赔偿和其他补救方法 (五)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的主要情形 --不交货 --延迟交货 --所交货物不符 1.实际履行
适用情形:不履行交货义务
若已采用相抵触的补救方法,则不得采用 要求实际履行时,买方可以规定宽限期。宽限期的法律意义:一方面限制买方在宽限期内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方法(损害赔偿除外);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是,买方仍可对卖方的延迟交货请求损害赔偿。 2.要求交付替代物
适用情形: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
对卖方十分不便:既要交替代物,又要处理原物 严格条件
(1)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能按实际受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 (3)买方必须及时提出请求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适用情形: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 条件:
--能通过修理使之符合合同
--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不是不合理的。 --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请求修理的通知。 4.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货,或者卖方声明他将不再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同时,公约第49条和第82条规定了买方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的两种情形及其例外。 5.卖方主动履行
有时,买方即使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在买方实际宣告合同无效之前,卖方仍可请求主动履行合同,同时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依公约第48条之规定,即使买方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条件是,卖方主动履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延迟,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退还买方预付的费用。同时,对于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卖方请求买方表明他是否将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未在一段合理时间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则卖方可在其请求中表明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方法。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了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将接受卖方履行义务的请求。前述请求和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6.减少价金
计算方法: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例如,交货时,不符货物价格为400美元/吨,符合合同的货物的价格为500美元/吨,合同价格为600美元/吨。则应付价款:600*(400/500)=480美元/吨 货物涨跌的市场风险由双方承担(例子见后)。 7.损害赔偿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不论买方采取了何种救济方法,如仍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仍可以要求卖方损害赔偿。 8.部分履行情况下的救济方法
当卖方只交了一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时,上述救济方式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约的主要情形 --不付款 --延迟付款 --拒收货物 --迟收货物 1.实际履行
即要求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若已采取相抵触的补救方法,不得采取 要求实际履行时,卖方可以规定宽限期。宽限期的法律意义:一方面限制卖方在宽限期内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方法(损害赔偿除外);另一方面,如果买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无论如何,对于买方的延迟履行,卖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
--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者
--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交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而买方仍不履行或者声明将不履行。
买方已支付价款例外: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价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有以下两项例外:(1)如果买方延迟履行义务,卖方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2)对于买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卖方在已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