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_ 下载本文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挂牌公司违反本办法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其他 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 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份转让;

(六暂停其开展定向增资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第九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 法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 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 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一百条 会员、挂牌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投 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 定的行为,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时报告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 并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挂牌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 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 推荐机构会员或代理买卖机构的调查时应 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员,是指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可参与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挂牌公司,是指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 让的非上市公司。 (三)推荐机构会员,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 易中心挂牌、提供定向增资等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 司规范运作的会员。 (四)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是指为非上市公司进入广州股权 交易中心挂牌、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 审计、 验资、 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的会员。 (五)自营会员,是指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在广州股 权交易中心从事股份交易业务的投资机构。 (六)申请文件,是指在非上市公司申请挂牌或挂牌公司申 请定向增资等时, 推荐机构会员按照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报送 的书面及电子材料。 (七)代理买卖机构,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其认定的其 他机构。 (八)股份转让系

统,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专门用于为非 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九)前成交均价,是指挂牌公司前一转让日所有股份成交

的加权平均转让价格,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 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加权平均转让价格=(转让价格1× 成交量1+转让价格2× 成交 量2+…+转让价格N× 成交量N÷ (成交量1+成交量2+…+成交量N 挂牌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广州股权 交易中心在权益登记日次一转让日对前成交均价作除权除息处 理。 除权 (息) 后的前成交均价=(前成交均价-每股现金红利额 × 除权(息)前挂牌公司股份数÷ 除权(息)后挂牌公司股份数。 (十)登记结算系统,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专门用于为非 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托管、登记、结算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十一)委托,指投资者向代理买卖机构进行具体授权买卖 股份的行为。 (十二)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交易主机 发送股份买卖指令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经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