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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risk unit风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 retention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是分出公司的

一个责任上限。

3. retrocession 转分保:分保接受人把自己所接受的业务再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4.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临时再保险: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

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

5. compulsory reinsurance法定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

保业务的一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即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

6. open over reinsurance 预约再保险: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再保险。

它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7. surplus reinsuance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

额,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

8. stop loss reinsurance损失中止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

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的部分由分入公司承担。

9. reinsuance slip分保条:指原保险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向选定的再保险人或保险人发出的,

要求确认再保险主要条件及其承担的份额的文件。 10. follow the fortunes 共命运条款:凡属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都必须在

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11. reciprocal exchange 互惠分保:接受了原保险人分保业务的再保险人又把自己的直接保

险业务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分回给原保险人,两个保险人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 12. premium reserve 分保费准备金: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将应付再

保险费的一部分留存一定时间,以备将来之需。

13.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再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约定的就此分保合同出现争议时解决

就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裁决效力等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的一个条款。

14. cash call 现金摊赔权:在遇到巨额赔款时,且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原保险人可以

要求再保险人以现金摊赔的权利。 15. reinsurance pool 再保险集团:由同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许多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是在

签署了一个共同的协议后形成的再保险组织。

16.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专属保险公司:非保险的大型企业或集团投资设立的,为自

身或为其母公司所附属子公司及其他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机构。

17. fronting company 前台公司:专属保险公司为在各国开展业务,委请在当事国中具有执

照能签发保单并提供当地服务的的保险公司

18. sliding scale commission 浮动佣金:按照分出公司所分保业务的赔付率的高低来调整佣

金,使得分保佣金在一定限度内与合同的赔付率具有直接的关系。 19. profit commission

盈余佣金:在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按照其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佣金,也称利润手续费或纯益手续费。 20. clean-cut system

结清法:当分保合同终止时,分出公司未了结束这个业务年度的账单,把这个年度的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个分保接受人。 21. portfolio transfer

未了责任的转移:分出公司未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账单,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份业务年度,即将原保险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个年度新的公司承担。

22. hours clause

时间条款:从时间或空间上对赔款分保合同中的一次事故以界定的一个条款。 23. ultimate net loss clause

最后净损失条款:原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作为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分摊责任的赔款,应该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承担的最后损失。 24. burning cost

赔款成本:分入公司的已付赔款和未决赔款的总和于此分保业务总保费收入的比值。 25. cut-through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行驶赔偿请求权的条款。 26. reinsurance program

分保规划: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资本与业务的状况来确定适当的自留额,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将它承担的风险在同业之间进行转让,从而实现稳定经营、扩大自身承保能力,最终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目标。

简答题

1.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

(1)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是按原保险费率计算,而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费为基础,由订立双方协议而定,另行计算。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手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4)保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而非比例再保险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 2. 简述比例再保险合同中的未了责任转移条款。

未了责任:当合同分包终止时,接受公司所有该合同项下的分入业务的未满期部分。未了责任转移:分出公司未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到下一个业务年度,即将愿接受公司的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年度新的接受公司承担。未了责任的转移有两部分:1.未到期保费转移 2.未决赔款转移

3. 比例分保合同中如何解决未了责任?

(1) 自然期满法:继续保持现有的未了再保险责任,直到这个分保合同中所包括的

原再保险业务都期限届满为止,但从终止日起,不再有新的业务往来。

(2) 结清法:当分保合同终止时,分出公司未了结束这个业务年度的账单,把这个

年度的未了责任转到下一个分保接受人。

(3)

4. 分出公司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权利:

(1)享有摊回赔款的权利

(2)自由处理保险事宜的权利。

(3)有权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手续费。

(4)比例分保中,有权向分入公司要求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5)遇到巨额赔款,且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可以要求分入公司以现金摊赔。 义务:

(1)应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分入公司。 (2)按约定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达成再保险协议以后,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

(4)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即使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5)在归还保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时,应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

(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回款项时,应按分保比例退还给再保险人。 (7)根据再保险人个工作需要,应提供相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5. 简述再保险合同终止的三种情况。

1) 期满终止。再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通知终止。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愿意终止合同的意思。所谓事先,

指提前3-6个月时间通知。

3) 特殊终止。指有的分保合同订明在特殊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包括三种情形:由于

双方无法控制的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

6. 简述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定义:任何一次事故或起因于同一原因的一系列事故所造成的属分出公司已付的全部损失金额都可看成是一次事故的损失额,不管保单份数的多少,不论受损标的物的多少。 常用“时间条款”对任何一次事故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加以人为限制。

7. 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吗?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原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的过程。

(1)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再保险与原保险没有必然的连续性,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的经济行为,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负责,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也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

例外情况则适用直接给付条款:原被保险人在原保险人丧失偿付能了而不能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情况下,拥有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8. 什么情况下运用临时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