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科?2013?2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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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
考评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制,完善科研考核与奖励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二级单位的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教师系列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科研工作定额
第三条 科研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科研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岗位级别 二级岗 正高 三级岗 四级岗 标准定额(Z) 160 130 110 — 2 —
副高 五级岗 六、七级岗 八级岗 九、十级岗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90 80 40 30 10 中级 初级 表2:科研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外语学院、体育系教师和思政课教师 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的人员 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博士 除上述以外的教师 调整系数(K) 2.0 0.8 0.6 0.5 0.2 1.1 1.0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 (一)科研项目
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二)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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