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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第一条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任务书或设计中明确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工作项目均应进行野外验收。 第三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单位参加,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承担单位组织。

第四条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天,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野外验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和主要测试工作量;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整理,并编目造册; (四)承担单位已对主要实物工作量进行了检查或内部验收; (五)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 第六条组织验收单位应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野外验收时间、地点和专家组成员,并回复承担单位。 第七条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野外验收专家,确定验收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应由3—7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野外工作经验。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八条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 (一)项目各年度任务书、设计书与审批意见书、工作量调整批复意见等。 (二)野外调查原始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各类工程原始编录资料;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报告; 5.典型实物标本、重要钻孔岩(矿)芯;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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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野外调查原始数据库数据。采用数字方法技术的项目,还应有一套纸介质原始资料提供验收,特别是实际材料图和同比例尺全要素地质图。

(三)质量检查记录与质量检查报告。 (四)野外工作总结。

第九条野外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各年度设计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表(格式见附件2),工作量调整情况说明; 3.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 5.质量管理情况; 6.取得的主要进展和地质成果; 7.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条验收过程包括对原始资料室内检查和野外实地抽查,检查和抽查内容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原始资料室内检查比例不低于全部资料的5%;山地工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野外实物工作量的20%;面积性工作至少检查3条路线。

第十一条野外验收程序及要求 1.组织验收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日程安排、验收专家组组成、验收内容和验收依据。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野外工作汇报、专家质询、项目组答疑等。 3.室内检查重点是:实物工作量及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整理是否及时;综合资料是否与原始资料相吻合;仪器设备、方法技术、工作精度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对主要的实物工作量应根据原始编录资料进行查对、核实和确认。

4.野外检查重点是:地质路线和地质(采样、观测)点、实测剖面、工程等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是否吻合;工程施工质量和样品采集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验收组成员对室内与野外检查的内容进行评议,并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6.野外验收意见书的内容: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工作进展;评述工作质量、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始资料整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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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野外验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优秀≥90分,90分>良好≥75分,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

8.宣布野外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验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意见的审核并发送野外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野外验收意见书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和组织验收单位各1份。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野外验收专家意见的要求补做工作后向组织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对于中止项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确认,下发书面验收意见书,作为编写中止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结算的依据。 附件: 1.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表 2.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物工作量汇总表 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