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借款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经商办企业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数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2 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3 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4 屡犯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立案前或者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
2 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3 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外,对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检查经济案件时,有权搜集、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予提供。需要查阅银行存款的,请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多次违法违纪未经处理的,按其违法违纪金额累计计算给予党纪处分。 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3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计算挪用的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金额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案件,复查复议时不适用本规定,
尚未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几点说明
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具体标准,属于处分违纪党员方面的实体规定,共有四十条。第一、二、三条是关于制订本《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以及共产党员因经济犯罪被依法判刑的党纪处理。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是关于从重或加重处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具体条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规定》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等。实体部分共二十九条,包括:贪污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收受贿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索取收受钱物;接受礼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礼品;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接受对方钱物;行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违反规定给人回扣、手续费;盗窃财物;诈
骗财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走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投机倒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机倒把;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挪用公款;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个人用公款旅游、吃喝;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等二十九种违纪行为。
二、关于本《规定》中的处分金额标准问题。共产党员任何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纪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但是,在给予犯这类经济问题错误的共产党员党纪处分时,需要一个具体的尺度,有一个数额标准。考虑到目前各地执行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数额的实际情况以及党纪处分标准的可行性,一律开除党籍的数额标准应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相衔接。因此,在这个《规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判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有的我们就作为一律开除党籍的起点数额,未达到这个数额,情节严重的,也要开除党籍。关于处分档次,我们也参考了行政处分档次。例如行政给予撤职处分的,党内一般也是撤职。司法机关和行政上没有规定处罚数额标准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就依据目前党内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