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1〕1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特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投标保证金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保证金代管单位(以下称:保证金代管单位根据招标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活动。

第三条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依据协议共同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四条凡在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保证金代管单位收缴、退还。投标人将投

标保证金统一缴入保证金代管单位按规定设立的投标保证 金专用帐户,实行集中管理。

保证金代管单位按规定设立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应 与保证金代管单位名称一致,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保证金代管单位收缴、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向保证金代管单位出具《代收代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委托书》,与保证金代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地点、方式和执收单位、帐户、金额,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函。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代管单位的专用账户。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函形式提交的,担保申请人必须与被担保人一致。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三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四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提交,其它单位、个人代为提交或投标单位的分支机构代为提交的,将被视为无

效,保证金代管单位有权拒收。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保证金代管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为非中标候选人一次性办理投标保证金(含活期利息,下同退款手续。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在符合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和条件的前提下,投标保证金代管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同时进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补足缴清。

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证金代管单位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招投标活动中因发生质疑、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较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未按招 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