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问: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包括()。
答:人民法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
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企业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的要求有()。
答: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答:劳动者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成员 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履行的职责有()。
答: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有()。
答: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因支付拖欠工伤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因支付拖欠经济补偿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因支付拖欠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有()。
答: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答: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律师执业满3年,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
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问: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均为仲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问:下列选项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费用表述正确的有()。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答: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问:对下列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裁决先予执行的有()。 答: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问: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
答: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问: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答: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问: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问:以下各种当事人起诉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有()。
答: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企业停薪留职人
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问:用人单位已发生合并或分立事项时,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确立当事人的原则有()。 答: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问:因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在案件审理中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有()。 答: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决定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
答: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案例分析题
问: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反馈
1.有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问: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反馈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反馈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问: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反馈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家庭生活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 案例回顾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甲公司工作,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而甲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