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操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理念,基于我行保理系统已有的对应收账款进行池模式管理功能,特制定本细则,明确有关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操作流程,以便在细化过程控制、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我行保理业务发展。
第二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是与发票对应融资模式相对而言,即保理池融资不根据单笔发票金额及期限设定融资金额及期限,而基于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且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的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根据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最低时点余额),向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仅为我行保理业务中的一种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模式之一,该模式项下的基本业务要求仍按照我行保理业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池融资的个性化具体操作细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是开展池融资业务的基础也是主要风险保障手段。池融资模式下需实时监控客户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保证卖方转让我行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余额在任何时点按融资比例进行折扣后均能足够覆盖卖方在我行的保理融资余额。
第五条 保理池融资业务主要优势是:
1、 池融资模式下,如果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有足额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可持续使用融资额度。在保理池融资业务中的融资期限可长于实际交易中的付款期限,为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原则上可将融资期限设为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期限;
2、 池融资模式下,在我行充分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情况下,可简化卖方客户
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以及逐笔提供融资申请的相关保理业务操作手续;
3、 池融资模式下,以控制应收账款余额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效简化我行
内部保理融资审批手续。
第二节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叙做保理池融资模式的交易应具备以下特点:
1、 买卖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2、 买卖双方签订年度供货合同,有明确的年供货安排;
3、 合同结算方式为赊销付款,付款条件简单明确,不涉及有关安装、调试、
验收等复杂条件,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
4、 有持续稳定的应收账款形成及持续现金流入,季度性销售情况不明显; 5、 买方付款稳定连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适合叙作保理池融资业务的行业及客户主要包括: 1、 与核心制造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零配件供应企业; 2、 中型生产制造企业,买方较为分散且商品标准统一、同质性强; 3、 批发零售行业,与大型超市或商场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供货商(商品
不属于寄售代销);
4、 医药行业,为医院提供药品销售的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 5、 其他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特征的相关行业和客户。 第八条 叙做保理池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
1、 满足本细则中第六条规定的池融资交易特点;
2、 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并在池融资业
务存续期间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我行;
3、 卖方原则上应将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户行账号变更为我行保理专户或保理
监管账户;
4、 买方付款需付至我行保理专户或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号; 5、 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6、 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第九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业务采用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所有操作必须在我行保理系统中操作,所受让应收账款必须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任何影响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情况均需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保理系统中的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 -CAS(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以下简称CAS表)是反映应收账款池变化的直接报表(具体说明见附件4)。
第十条 以下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 1、 新的应收账款转入-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2、 买方付款-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3、 争议-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4、 争议解决-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5、 发票注销或发票减额(贷项清单)-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6、 反转让-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7、 发票逾期-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第三节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前期业务调查阶段
鉴于保理池融资业务模式下对买卖双方交易模式及其同我行的具体合作方面有特定要求,因此我行在客户营销及业务调查的初期阶段,须重点了解贸易交易流程,确认卖方客户的销售模式及合作意愿符合上述池融资业务模式,方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设计池融资模式。在解客户的销售运作模式过程中,须至少了解并确认以下内容:
1、 买卖双方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确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2、 卖方发货周期,以确定应收账款形成周期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时限,定期转
让(一般可按月)或根据买方付款周期转让;
3、 买方的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以确定应收账款资金回笼情况; 4、 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情况及应收账款最低时点余额;
5、 确认卖方可做到针对所有买方或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整体转让; 第十二条 池融资模式方案审批
池融资模式保理方案审批仍按照现有保理业务方审批流程操作,但在上报方案内容中需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1、 明确融资模式为池融资模式;
2、 详细说明买卖双方结算周期、卖方发货周期、买方的付款周期; 3、 应收账款转让周期;
4、 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及最低时点余额; 5、 其他方案设计方面需满足池融资模式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手续
池融资模式下,卖方需将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因此在业务合作期间,卖方一旦形成应收账款后就需(按约定期限内)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