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
一、 经营许可
由监管部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 资本金管理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一)重庆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四)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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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业务范围 1、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
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4、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单项、大
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损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委托贷款) 5、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
四、 担保责任余额控制 6、 7、 8、 9、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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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庆市规定:公司融资性担保发生额(或月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资本比重连续12个月低于1.5倍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五、 准备金管理 公司应当:
(1)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
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六、 会计处理
1、 确认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到的款项作负债(预收保费或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借: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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