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河南、名称中含有“投资”(除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类企业行业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投资类企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投资类企业总体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四条 投资类企业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明确的投资类企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投资类企业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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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管部门会同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建立投资类企业协商沟通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账户(包括异地账户)监管和资金异常流动监测预警,实现对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运营统计监管信息无缝衔接。
第二章 投资类公司经营行为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以承诺固定回报形式吸收资金。
第三章 投资类企业信息管理
第八条 投资类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当日内,工商注册机关向同级监管部门发送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每年终结后,投资类企业应在次年月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投资类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自发生或者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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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变更;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三)涉及重大诉讼;
(四)其他影响投资类企业有效存续的事项。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类企业统计信息报送制度,负责汇总分析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类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对投资类企业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同时,也可通过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对投资类企业信息公示应按照实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分类进行。
第四章 投资类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类企业应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投资类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向其监管部门提交依法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如实记录投资类企业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信息,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和目录,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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