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C.
7.B. 8.C.
9. A、 B、C. 10. A、 B、D. 11. A、 B、C、D. 12. B.
五、简答题
1.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1)《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要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明确:
1)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
2)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
3)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如果能对其控股,则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但握有一个企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在实践中,从参股的角度来判别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必须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一个控股比例的标准。目前,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各国制定的控股比例标准却不尽相同。
2. 简述我国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
答: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该文件具体解释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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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 简述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答: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主要采取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它们按内部制定的转让价格来分配,只在年终把该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汇总相加,然后按照相关国家税务局采取的标准,重新分配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据以征税。
总利润原则具有以下优点,即它在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进行国际避税的同时,可以避免逐笔计算和审核关联企业之间每项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从而简化了税务征管工作。
但总利润原则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缺点,即在实践中各个跨国关联企业的商业风险、劳动力成本水平以及业务性质等都可能不同,因而很难找到一个能兼顾到上述这些因素因而能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利润分配方式来贯彻总利润原则。也就是说,总利润原则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也称公平交易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正常交易原则要求把跨国关联企业视为相互独立的企业,因而二者之间的每一笔经营业务都要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正常地计价收费。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的优点是,它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据以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也比较合乎实际,因而形成的税收关系一般不会人为地损害当事人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但是,它在具体执行上也存在一些困难,如在鉴别某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则的要求时,有关当事国的税务部门的认识可能不一致,从而产生对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和调整的分歧;即使是独立的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也就是说,按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所确定的价格应当有多个,那么其中哪个应作为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使用的价格?另外,要实行正常交易原则,必然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从而引起业务费用的增加;同时,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都有较高的要求。
目前,与总利润原则相比,人们还是倾向于用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作为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理论依据。为了克服正常交易定价原则存在的缺点,解决的办法并不是放弃这一原则,而是扩大对正常价格的认识,使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更加灵活、适用。
4. 简述关联交易的类型。 答:(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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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5.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是什么? 答:(1)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一国税务部门如果发现本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就可能根据本国转让定价调整的法规调整本国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使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增加到税务部门认可的程度。对调增的应税利润要补征公司所得税,有的国家甚至还要将调增的利润视为向国外母公司隐蔽的利润分配,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如果一国调增了本国企业的应税利润,而这个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部门不对该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相应地调减并退还其多纳的税额;或者一国对转出利润课征了预提所得税,而对方关联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部门不允许纳税人办理这种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抵免,则转让定价的调整就会造成对调增利润部分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2)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解决方法:1)一国调整了本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从而增加了其应税利润以后,该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国就应相应地调减这个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并在税额上进行相应的变动。2)如果一国对转出利润课征了预提所得税,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对方关联企业所在国也应允许本国企业就这种预提所得税办理税收抵免。3)在实践中,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办法之一,是有关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承担在对方国家对转让定价做初次调整后进行相应调整的义务。
6.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1)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2)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的目的是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而言,预约定价协议应当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1)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2)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3)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总之,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
7. 预约定价协议给可以给各方带来哪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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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和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可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财力,然而一旦签订了一个预约定价协议,人们就不必再为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而费时费力。具体来说,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如下利益。
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8. 简述我国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要求。 答:(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
①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②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③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④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2)生产经营情况
①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③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⑤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3关联交易情况
①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②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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