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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所报送的内容准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确认书

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 1.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 名称 备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人员:

一、适用范围: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账号和财务制度时填报。 二、填表说明: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没有刻制公章的签章须签名并加盖指模; (二)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