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D. 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1. 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2.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
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只是 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 不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 它不能以 “ 中 华民国 ” 的名义对中国国家财产提出所有权之诉。
中国政府所要求的对他的承认是 “ 逆条件的承认 ”, 即凡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者,必须先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 部分;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有关政府承认的国际法 理论和实践表明,承认政府的效果是,对承认国来说,被承 认国的已被取代的旧政府在法律上已丧失了代表该国的能 力,应视为其已不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 “ 中华民国政府 ” 已丧失了 在日本法院的诉讼能力 , 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 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 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 :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年 9月 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 决是正确的 , 符合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 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家的同一性也没有变,国际 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 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现政府全部 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 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不符合国际法。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 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1972年日本是 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 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 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 ,那么台湾当局作为中国的一个地 方政府就无权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其次 ,中日恢复邦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机构也 对它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中国政府还曾拨款予以修缮。 因此,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 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