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探放水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地测科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水害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结合金金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地测防治水科及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探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2、生产科及生产矿长负责探放水工程所在巷道的加固、支护、铺底、水沟等的管理工作。

3、机电科及机电矿长负责探放水设备及排水设备(包括供电、水泵、管路)的管理,确保排水系统满足探放水要求。

4、安监科及安全矿长负责探放水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探放水措施的监督落实执行工作。

5、通风科及总工程师负责探水地点的通风及配套设施管理工作。 6、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工程的通讯、调度组织管理工作。 二、技术管理

1、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煤矿

防治水规定》中的九项情况。

2、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对周边小窑、老空、老巷、导水断层、封孔不良的钻孔进行调查和上图,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探水线。 3、地测防治水科根据生产计划,负责按规程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复后要及时下发至各相关部门。因探放水设计编制不及时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地测科罚款50元。 4、采掘工作面到达探水线时必须根据停止掘进通知书要求,停止掘进(回采),进行探放水。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5、探放水结束后,地测防治水科根据探放水情况,经总工程师签字分公司认可,按照分公司允许掘进距离发放允许掘进通知书。未经允许进行掘进施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相关区队罚款500元。

6、探放水工程结束后,一天内要写出探放水总结。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

1、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经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签字,报分公司会审经郑新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准施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第一回次探放水地测防治水科必须提前一周或掘进巷道距探水点10m时下发探放水通知,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设计并组织贯彻学习,以后每回次必须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通知书与设计和贯彻学习,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上报。文字说明包括对水害威胁情况的详细分析、探水方案、探水孔布置、探水时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附图必须有钻孔平面布置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等。已回采的老空区,上、下付巷采掘过程中的钻场、水洞和水仓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纸上要详细标出。 4、探放水钻孔开孔间距一般不小于500mm(中~中)。 5、第一回次探放水工程施工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写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分公司经郑新公司审批。以后每回次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必须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防瓦斯、防高压水伤人、防探放出水流量失控、探放水地点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灾路线等内容。

6、探放水前必须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排水能力和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7、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所有探放水钻孔必须下入足够长度的套管,孔口管外侧要安装控水阀门和测压表,深孔钻进前必须做耐压试验或拉力测试,抗压强度不低于4.5Mpa,耐压时间为30min,压差必须小于1Mpa,确保排水能力不足时能控制放水。 四、探放水准备措施

根据设计要求,掘进、回采至探放水位置后,探水队应根据郑

新公司批复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探水队根据探测要求将钻探设备运至探水位置,并准备足够的配套设施,第一回次探放水时抽探队必须提前一天把钻机运至探水处,验收前必须稳好钻机,并调试好待用,此后每回次探放水验收前一班把钻机运至巷头并稳好。

2、机电运输科负责打钻期间的供电,不得因供电问题影响打钻,并每天进行机电设备的失爆检查。

3、调度室必须负责把电话接到探水位置,保证通讯线路和话机完好,由探水队派专人值守,以保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安检部门汇报。

5、施工地点及受水害威胁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透水避灾撤退路线。

五、探放水验收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郑煤集团《探放水闭环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探放水前现场验收管理,特制定探放水验收制度。 1、《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郑新公司批复后,根据批复意见进行修改,每次探放水前由调度室组织安排探放水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探水队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通知验收,地测科组织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等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具备科室技术主管以上资格,未经验收

不得私自开孔进行探放水,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验收内容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地点本回次《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准。 3、具体验收细则如下: ⑴探放水钻场规格、支护材料。

⑵探放水钻场迎头蓖子情况(煤巷,岩巷除外)。

⑶探放水钻场附近挡水墙、联锁加固、丢煤段铺底,供水管路连接、水沟铺设(排水系统完好性)等情况。 ⑷钻探设备的运行及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

⑸探放水供电、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及通讯设备、照明设施位置的安装及完好情况。

⑹水仓容量、排水管路、泵流量是否按设计要求配备,满足涌水的正常排出。

⑺探放水位置附近是否悬挂钻孔设计图,打钻操作规程等。 ⑻通风措施和瓦斯有害气体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4、验收情况要由各部门参加验收人员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验收意见,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5、施工单位应根据各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现场提出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经验收人员检查合格后,统一签字,并向分公司汇报,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开钻施工。验收现场如有未提到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