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公司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一、检查办法 (一)定期检查
由安质办制定月度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对各监理部所监工程现场安全监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安质办将不定期对各监理部现场安全监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考核
按照监理公司月度考核安排进行考核。 (四)组织专项检查。
针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 二、问题处理
(一)安质办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安质办,以便复查。
(二)针对安质办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承包单位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承包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安质办,以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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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对安质办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承包单位仍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三、奖罚办法
(一)针对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整改落实及时的监理部或监理人员,给予100元-300元奖励。
(二)针对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的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承包单位对存在问题已进行整改,但监理部未及时回复安质办的,每次处罚100元;
2.承包单位对存在问题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每次处罚200元。
3.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承包单位仍没有对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时,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的,每次处罚300元。
事故管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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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 监理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监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作用,做好“三控三管”的动态跟踪管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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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2、监理规划交底会;
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会; 4、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技术研讨会; 5、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会;
6、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分析调查处理会; 7、每周监理例会;
8、每周一次的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业务会。 (三)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两类,监理单位应保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归监理档案。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设计交底后或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的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法等提出的对设计进行的修复与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审查同意。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时,应先提出书面文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报送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共同签认;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已有类似工程项目之间的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或总价; (3)工程变更后对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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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变更后对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影响。
3、项目监理机构如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在与承包单位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所有方面取得一致后,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变更文件上签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编发设计变更通知单(重大或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出设计变更图纸,不得仅以文字说明代替)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承包单位施工。
工程洽商:
工程洽商是对施工中的工程做法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临时用电等问题,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
1、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
(1)凡涉及设计单位的,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如同意则在工程洽商文件上签字,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凡不涉及设计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将工程洽商文件直接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洽商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共同签认工程洽商文件,交承包单位实施;
(3)承包单位应将由于实施此项工程洽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书面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然后再报建设单位审批。
2、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与设计单位(涉及设计单位时)、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并办理签认手续,处理步骤参见承包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3、设计单位提出工程洽商:
(1)不构成设计变更时,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协商并办理签认手续,处理步骤参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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