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下载本文

WORD完美整理版

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大型厂房和实验室、仓储式超市、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3.2.1 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 ? 2.0倍:4.5米<层高≤6.0米 ? 3.0倍:6.0米<层高≤7.5米 ……

3.3.2.2 商业类建筑,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6.0米 ? 2.0倍:6.0米<层高≤8.0米 ? 3.0倍:8.0米<层高≤10.0米 ……

范文范例 参考指导

WORD完美整理版

3.3.2.3 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3.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8.0米

? 2.0倍:8.0米<层高≤11.0米 ? 3.0倍:11.0米<层高≤14.0米 ……

3.4 经营性项目中,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如住宅、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型公寓等)按以下规则计算: 3.4.1 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应明确其独立使用范围(不含公用部分),该部分可按3.3条计算容积率。

3.4.2 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范文范例 参考指导

WORD完美整理版

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时,建筑外墙及单元间分户墙视为被掩埋;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边不大于3.0米的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见附图3.4.2。 3.4.3 住宅建筑中,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下沉庭院(采光井)进深不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该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4.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1、主体结构内的;2、总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3、住宅建筑中,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5%的部分,或每个单元内的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卧室和客厅)个数的部分;4、最大进深小于1米未封闭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部分)2%的部分。 3.4.5 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复式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

范文范例 参考指导

WORD完美整理版

然层;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5、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复式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6、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4.6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与建筑内部空间或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板隔断;3、每个单元空调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指住宅建筑中的卧室、客厅、书房、餐厅等独立的空间,下同)或主要功能空间的个数;4、每个空调板进深不大于1.0米,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宽度小于0.15米的局部凹凸不计)5、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实体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7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整栋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集中空调(须经规划核实),且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3、独立设置,不与阳台紧邻,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连通;4、每个单元的居室或主要功能空间个数大于或等于3个,设备平台不多于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5、至少

范文范例 参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