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下载本文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国无管表 2 T____-____-____ ① 申请信息 名称 设台单位 通信地址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业务性质 使用范围 网络用途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 或批准文号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使用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 / / / / / 至 / / 至: / □ 使用频率范围 / 至: / / 至: / / 至: / / 至: / 名称 通信地址 缴费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账户名称 传真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kHz □MHz □GHz / / / / / / /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新设 □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kHz □MHz □专用 □公众 □其他 系统代码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 技术体制 □国际/跨边境(界) □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② 申请人承诺 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 无线电台(站)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4.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表号 / 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填表说明

1. 本表供申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或变更已设台(站)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时使用。 2. 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有以下十四种:

表 号 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 代 号 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H 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LM 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TF 国无管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E 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B 国无管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S 国无管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A 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R 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C 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D 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V 国无管表14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ME

国无管表15 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G 国无管表16 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资料申报表 NG

3. “T____-____-____” 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申请表编号,“T”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T1001-2006-0010”,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台(站)设置申请表。新设台(站)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当用户变更已设台(站)数据或其他用途时,由用户填写已设台(站)的申请表编号。

4. “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填写卫星操作者名称。

5. “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6. “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7. “通信地址”栏,系指设台单位和卫星操作者的通信地址。 8. “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9. “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10.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栏,系指由用户命名的、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时,不用填写。

11.“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申请设置空间电台或地球站时,不用填写。 12.“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3. “业务性质”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4. “技术体制”栏,系指拟设的无线电台(站)所属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 15. “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6. “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17.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或批准文号”栏,系指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频率的使用证号或批准文号。当设台单位已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填写“频率使用许可证号”,否则填写批准文号。

18.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栏,按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中批准的频率使用期限填写。

19. “使用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设置无线电台(站)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