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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UNIVERSITY

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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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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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法理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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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是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他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虽篇幅不长,但囊括了其一生中最主要的几方面主张与理论。

在引言中,罗斯科·庞德首先指出过去的几个世纪乃至法学研究开始以来学界所存在的一些状况与问题。他认为,法律科学总是走在司法实践的后面。的确,现实,中往往只有当司法实践中的确遇到了棘手的新问题时,法学研究才开始使用各种方法试图解决问题。而常常一个问题纠缠不休,各方学者观点争执不下时,新问题又出现了。现实世界飞速发展,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不断遇到新挑战,而发展缓慢的法律科学研究却很难对具体情况进行预判和指导。基于此,罗斯科·庞德提出应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法学,使法学与社会学站在一起,使法律能够成为社会的合理规范。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引言中,罗斯科·庞德还简单概括了十九世纪的部分法学成就,如施塔姆勒的“复

活法国人所谓法律上的唯心主义”,狄骥的“世纪初城市工业社会理论与社会学的自然法”,惹尼的“实在法中技术成分的重要性”以及奥里乌的“组织在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不同的学者都对社会控制方法做了探讨,对于现实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又有各自的缺陷。但他们都为社会法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社会法学提供了一些

有益的思路。十九世纪是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世纪,也是人类思想进步更加迅速的一个世纪。学者们讨论社会的控制方法,无论是借鉴前人的经验还是提出更加具有创在性的设想,都是为了能令社会更好地有序地发展。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有许多的法令或规定是来源于制定中的社会理想的。在这些人心目中会有一个对于理想世界或理想社会的构想,而当他们获得一定的权力后,便会致力于实现自己的理想。自然,人与人的价值观世界观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很难有一种理想能够满足不同人的愿望与需求。因此罗斯科认为在二十世纪,以社会理想作为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方式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人们更多地将治理社会、构建社会秩序框架的期许置于法律之上。立法者肩负着制定合 理法令的任务,司法者被要求更加公正与严格。虽然有时法律因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或不符合人们的意愿而令人们不满,但强力统治试图取代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时又使人们对法律统治进行更加坏的评价。人们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又不想让法律成为一种过于强大的力量,因为过分的强力会催生保证。英国前首相威.皮特说“法律一失效,暴政会开

始。”本文的正文围绕种种问题,探讨如何才能是法律真正有效地控制社会、服务

社会。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

罗斯科·庞德说,“文明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制的控制。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互相依赖的。如果不是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他是怎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他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

因此为了保存文明,人们不断探索有效的控制社会的手段,或者说维持文明稳定发展的手段。学者们普遍认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发展经历了道德、宗教、法律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控制组织包括血亲组织、宗教组织、政治组织。但我们认为并不能说三个阶段实现互独立或一个接一个地相互连接的,而应说三者在不同时间阶段起着主要作用,但在空间上或一定的实践阶段中,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血亲组织通常以家长的意志和血缘关系维持稳定,一些基于家庭道德或我们中国人称之为伦理纲常的东西逐渐演变成一些社会规则,甚至发展成为成文的法律,但道德的背后缺少有效的组织与效力支持其对于社会的控制,血亲集团却对其行为为本亲属带来耻辱的血亲成员加以约束;宗教组织在对社会的控制中产生了主教法院和一整套法院的教阶体系。以圣经文本、基督教教父著作、宗教会议教规以及教皇的决定和教谕为基础的、供这些法院之用的一套法律,就成长起来,教会组织对社会的控制逐渐变得世俗化甚至完全世俗化;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专为这一目的而设立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官员所行使的强力。它主要通过法律发生作用,这就是说,通过被任命的代理人系统的和有秩序的使用强力。

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成为最首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具有并保持着社会垄断,所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被要求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效力。人们相信成文的法律可以给不同的具体情形一个相同的准则,已达到事实上的相对公平或是在获得最后的结果是能够有一套固定而合理的程序。人们选择比较有能力制定规矩的人将这样的规矩制定出来,又选择合适的人选去执行。这时,这些人就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但当立法者、法官、行政官被赋予过大的权力时,法律的公正性或被削弱甚至失去,从而产生独裁政府。多数学者认为,当法律成为一种权威性规范或各种威胁被实施是,无论这种威胁是好是坏,某种法律的强制都会随之而来关于法律目的的绝对理想和价值的绝对尺度,在它看来,似乎会导致建立和维护这种绝对理想和绝对尺度的绝对统治者。这时矛盾便体现出来了——人们已从法律将权力赋予一些人,却又需要法律来束缚这样的权力。人们开始思考如何能让拥有权力的人合理合法地使用权力,符合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意志,同时又能很好地维持社会发展,保证文明的永续。

书中提到,法律包含强力、依靠强力,通过强力使人们形成服从的习惯。正常的不同意顺从于强加给自己的意志,但却可以通过理性约束自己。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理性。法律背后的强力只是为了能够约束某些人的坏的意图或行为,保障社会的正义与秩序。其实这何尝不是一种文明。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文明是使人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