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
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