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
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
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
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4.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