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下载本文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

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