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金寨县综合管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金寨县新老城区及产业园区综合管廊的维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金寨县新老城区及产业园区建设并管理的综合管廊,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金寨县综合管廊是指位于金寨县新老城区及开发区境内,政府投资建设的,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纳入县综合管廊的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给水等可以纳入综合管廊的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新老城区综合管廊的行政管理部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综合管廊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竣工验收和备案

综合管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金寨县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金寨县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 (一)综合管廊的管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园区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县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1、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2、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综合管廊维护单位的确定

园区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对金寨县综合管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的义务 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综合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综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制定金寨县综合管廊应急预案。

( 七)为保障金寨县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管线单位的义务

金寨县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 二)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金寨县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要求,并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