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川建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
知
(川建发〔2014〕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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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8日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与省外入川执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的动态核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是指已取得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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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业单位。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第二章 核查范围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纳入动态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包括下列类别: (一)工程勘察企业;
(二)工程设计企业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四)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六)工程监理企业;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八)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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