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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主管部门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实行云南省与红河州共管以州管为主的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蒙自市。 第四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认真做好人才市场需求调查和培养目标的预测评估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市场人才需求、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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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院各专业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身高155cm以下学生不宜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院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考生均可通过省招考院提供的途径查询,也可登陆学院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红河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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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元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院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院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学地点:云南省蒙自市南湖南路9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3-3649578 电话传真:0873-3649578 邮编:661100 E-mail:hhwszyxy@sina.com http://www.hhwx.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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