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
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
通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
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该通知对已经依法成立,且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以及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
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如何分别开展标识,明确了具体方式: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 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已经依法成立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志
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
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志愿服务条例》的行为,依照《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处理。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年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重点工作来
抓,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记者 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