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手册 精品汇编资料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名称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 号 考证部门 受控状态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工厂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章 机构设置 第4条 工厂厂部、生产车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2.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第5条 工厂厂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3.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4.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3章 教育与培训 第6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7条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4章 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8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9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0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1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工厂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的,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 第12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4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厂长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 第5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5条 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条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7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18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