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下载本文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1)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

(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游泳场所应将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舒适、明亮,无烟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