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不仅包括承运人的\谨慎处理\还应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谨慎处理\。关于适航,《海牙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认为适航是指船舶的各个方面可经得起预定航线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风险,适合运载约定货物并安全完成预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项是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的义务,指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承运人在上述七个阶段均应做到“适当和谨慎\“谨慎\就是要认真,“适当\则带有技术性及业务水平。“装载和搬运”是指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货物摔坏。“保管”和“照料”是指承运人从接管货物时开始,必须对货物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和受损。“积载”指承运人应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对由于积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运送\指承运人应尽快、直接、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卸载”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将货物卸载,承运人对没尽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的货损应负责任。 论述:
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改进。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与补充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大大缩小了承运人的豁免范围,使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成为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汉堡规则》没有列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并不是说承运人对任何事项都必须负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事项,承运人仍然可以免责。 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S),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尚未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且国内法不允许适用特别提款权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则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金法郎。这一限额与《海牙规则》相比,是它的4倍多,与《维斯比规则》相比,也提高了25%。此外,公约还规定,如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则将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3、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有时承运人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为此,《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这一规定延长了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期间,它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货主的利益。 4、增设了承运人延迟交货损失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当货物迟延交付,又遭灭失或损害时,承运人的该项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时所应赔偿的限额。
5、明确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以往的惯例通常判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货物的数量等有分歧,而又无从查验时,出具保函可以免去许多麻烦,也是商业上的一种习惯的变通做法,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约第17条规定,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即被视为向承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数量(重量)、标志和表面状况的准确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项不准确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当提单转让至第三方时,这种保函即无效力,承运人不得据以对抗第三方。如果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则
保函在承托双方之间也不具有效力;同时,承运人不得享受该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和利益。《汉堡规则》首次明确了保函的效力,承认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第三方无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6、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海牙规则》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舱面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法律的要求,有权在舱面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将货物装在舱面上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活牲畜,《汉堡规则》规定,活牲畜的受损如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责,但承运人须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别指示办理了与货物有关的事宜。 7、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汉堡规则》规定,索赔通知应在收货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在损害不明显时,在收货后15日内提交。延迟交付的索赔通知应在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提交。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此外,承运人向收货人赔付后在向第三方追偿时,可以协议延长时效。
8、公约的适用范围。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1)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2)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采纳该规则的任何国内法的首要条款;(3)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4)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2、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1、明确了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与无单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3、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5、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6、明确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法律为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案例:
1.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
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保险部分 填空:
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
答案:保险经纪人
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
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
答案:共同海损 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
答案:预约保单
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 和()三种。 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单选: 1.(A)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2.黄曲霉素险属于(D)。 A.水渍险 B.一般附加险 C.特殊附加险 D.特别附加险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五年
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C)。
A.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B.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 C.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D.视情况而定
6.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A)。 A.保险金额 B.保险价值 C.保险标的 D.保险费
7.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额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下列哪种情况?(C)
A.实际全损 B.部分损失 C.推定全损 D.共同海损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期间是下列哪项?(B) A.钩到钩 B.仓至仓 C.舷到舷 D.装到卸
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10.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下列哪种损失不属于部分损失?(C) A.共同海损 B.单独海损 C.推定全损 D.单独费用 多选:
1.特殊附加险包括(ABC)。
A.战争险B.战争险的附加费用C.罢工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
2.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对下列哪几项给予赔偿?(ACD) A.共同海损牺牲
B.损失引起的商业利益的减损 C.共同海损分摊 D.共同海损费用
3.关于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特点的比较,正确的表述包括(ABD)。
A.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造成的,而不是由人的有意识行为作出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有意识的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B.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则涉及多方的利益 C.单独海损适用委付;共同海损不适用委付
D.单独海损只能由受损失一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则是由所有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哪几项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ABCD)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 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下列哪几项是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ABCD)
A.如实申报的义务, 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B.及时提货的义务,即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C.保全货物的义务,即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
D.通知的义务, 即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
6.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是下列哪几项?(ABC) A.保险人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
B.保险人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委付
D.如果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得超过其赔付额,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被保险人
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补偿责任原则是指当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给予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下列关于该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下列哪几项?(ABCD)
A.代位求偿是补偿原则下的一个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各国保险法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是赔偿原则的具体化
B.补偿原则中的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C.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
D.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不定项:
1.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关于保险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
A.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B.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必须接受
C.被保险人委付,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D.保险委付发生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选择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的情况 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项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B)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