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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3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甚至其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其他人员生命构成危害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本厂环境应急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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