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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产品购销及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JWL******

甲方: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焦作市 乙方:XXXXXXXXX公司 签订日期:2015年06月01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货物、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等相应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 购销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成分控制)、加工费、重量、交货期:

序产品 合金规格 数量 单价 号 名称 牌号 (mm) (T) (元/T) 执行标准及成分控制要求 交货期 定单周长江标准执行GB/T3190-2008 有色金属网以双方互相确(成分控制以企业提供为准: 铝合金φ90×100铝锭现货价认的书面定单1 6063 Si:0.46-0.50,Mg:0.56-0.60, Ti:0.01-0.04, 圆铸棒 6000 ±20 +加工费中的交货期为Fe:<0.15,Cu:<0.05,Mn:<0.05, 370+运费+准,款到发货 Zn:<0.02, Pb<80ppm) 一票制费用 定单周长江标准执行GB/T3190-2008 有色金属网以双方互相确(成分控制以企业提供为准: 铝合金φ100×100铝锭现货价认的书面定单2 6063 Si:0.46-0.50,Mg:0.56-0.60, Ti:0.01-0.04, 圆铸棒 6000 ±20 +加工费中的交货期为Fe:<0.15,Cu:<0.05,Mn:<0.05, 360+运费+准,款到发货 Zn:<0.02, Pb<80ppm) 一票制费用 注:截止到发货日,未到周末,则以定单日到发货日的均价为计价依据 合同有效期:2015年06月01日至 2016年 05月31日。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月度内按定单要求均衡发货,原则上每周1~2车,每车40吨。

二、 定单:

1、乙方每次订货以《XXXXXXXXX公司采购定单》形式向甲方明确采购数量、发货日期(与定单日期的间隔按照五个工作日确定)。《XXXXXXXXX公司采购定单》作为合同附件,一经双方确认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定单要求的发货日期应当遵循均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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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单截止时间:下午四点前,下午四点后收到的定单视为定单于次日到达。甲方在收到乙方定单后需盖章确认后回传,如甲方对定单要求有异议,亦应于定单到达日回复。

三、 计量方式:以吨为计量单位,由甲方检斤计量乙方复查,合理磅差〒2‰(正负千分之二),双方应予以认可,超出合理磅差乙方可以申请甲方所在地的计量主管部门对甲方的计量装臵进行校验,根据校验结果对货物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时减去2‰,但前提是乙方应保证包装的完好和堆放的独立。

四、 包装:钢带捆扎。包装重量不计入铝棒重量。

五、 运输方式:甲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与货款一同计入单价支付到甲方账户,甲方负责进乙方工厂大门之前的路途安全问题。

六、 交货地点:甲方送货到乙方公司。(XXXXXXXXX公司厂区) 七、 收货人1(乙方必须填写): 卢远弟 电话: 13702511147

收货人2(乙方必须填写): 电话: 【注】如乙方更改收货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盖章)告知甲方,如乙方当场收货人与合同收货人不相符合的或者乙方合同收货人拒绝收货的,甲方可不交货。由此造成的运输车辆滞留或变更交货地点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 交货期:按每批定单约定时间,甲方安排生产,如遇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同意解决。

九、 价格:单价按定单周长江现货市场AL99.70铝锭周均价为定价基础(周六周日归本周计算),加上加工费(370元/吨),运费(淡旺季有浮动,以50吨汽运为准,当前运价340元/吨,未来如有变动,以甲乙双方和运输单位共同协商的运价为准),一票制费用30元/吨,以上四项之和作为单价。

十、 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5万元滚存作为每一个定单的生产定金,双方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定单,当产品生产完毕,具备交货条件,甲方可以通过电话、微信、QQ、邮件或书面传真等任何方式通知乙方提货,乙方接到通知后,须在5日内付清当批全部货款,货款全部到位后甲方予以发货,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从定金中扣减10%作为违约金,直至定金扣减完毕。乙方提货后,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随下一批产品交付乙方,或通过邮寄送达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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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付款应当在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的8:30-16:30期间完成支付并到达甲方账户,以甲方查到款项为准,否则当日不予发货,由此导致的误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 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月度合同量未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当月定单数量无正当理由少于合同量,定单要求的发货时间不合理,导致甲方无法按时生产交货等因素),就未完成的数量,乙方应按照加工费1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该批次(以定单为准)货单价10元/吨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0日,视为该批次货物不能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违约金。

3、乙方在产品具备交货条件并且接到通知后逾期10日仍不付款,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供货。合同中止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合同数量总金额5%的违约金。

十二、 货物验收:

1、 乙方按随车附带质量证明书和磅码单验收。若乙方发现产品规格、重量不符的,乙方有权当场拒收;验收后发现品质等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合同其他约定,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换货或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收款项并支付该批次货物价款3%的违约金。

2、 如双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国家轻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为准。

十三、 票据:甲方交货时应将货物的磅码单和产品质量证明书随车交给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产品送达乙方之前以电子或传真方式补发给乙方。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当月月底之前以随车、邮寄、传真、电子等方式送达乙方。

十四、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先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极严重的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法令调整及甲方工厂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使甲方不能如期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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