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
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5]19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20 【实施日期】201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5〕19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及时总结前期慢性病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加强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按照《辽宁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见附件)进行考评。 二、考评方式 1 / 4
以市为单位,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进行考
评,并将每家示范区的考评结果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市考评情况对重点地区的考评工作进行复核。 三、考评时间
2015年10月20日-11月5日 四、考评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考评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考评标准,保证考评质量。通过考评工作有效调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慢性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使慢性病防控工作走向常态化、持续化、深入化,进而推动政府主导、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局面的形成。 五、考评结果报送
请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1月8日前,将对本辖区示范区的考评情况、各示范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报告和报表的收集起始时间自示范区命名当年起,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底)一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同时将电子版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项目管理所。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李丹 联系电话:024-23388633 联系人:省疾控中心 游弋 联系电话:024-23388569 邮箱:lnmbsfq@163.com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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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试行)
一、考评目的
为促进全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和《辽宁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方案》(辽卫疾控函[2015]36号)的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推动示范区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考评内容
根据《指导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和创建的基本内容,示范区基本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内容。
(一)保障措施。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在落实示范区工作中所采取的组织、经费、政策和队伍等保障措施。
(二)监测。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肿瘤登记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等。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媒体宣传,提供宣传资料技术支持,营造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结合宣传日开展系列主题活动。
(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场所干预、群众社区健身活动,以及平衡膳食和烟草控制等活动。
(五)高危人群发现和干预。利用多种途径进行慢性病高危人群早发现,采取分类实施、管理和干预等措施。
(六)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