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 下载本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报批稿) 2008年11 月 北京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教室 ……………………………………………………………………………(4) 第三节 实验室 …………………………………………………………………………(4) 第四节 图书馆 …………………………………………………………………………(5) 第五节 室内体育用房 …………………………………………………………………(6) 第六节 校行政办公用房 ………………………………………………………………(7) 第七节 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7) 第八节 师生活动用房 …………………………………………………………………(7) 第九节 会堂 ……………………………………………………………………………(8) 第十节 学生宿舍(公寓) ……………………………………………………………(8) 第十一节 食堂 …………………………………………………………………………(8) 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8) 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房 ……………………………………………………………(9) 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 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4) 附录二 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 附录三 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6) 附录四 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8) 附录五 术语 …………………………………………………………………………………(20) 附录六 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21)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 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 办学规模 5000 10000 20000 体育院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3000 5000 8000 艺术院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5000 8000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1) 学科结构比例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师范、民族院校 艺术类 体育类 理工院校 农林院校 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60% 40% 45% 40% 10% 5% 70% 30% 70% 30%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2) 医药院校 财经、政法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学科结构比例 理工类 文法类 医学类 文法类 文法类 外语类 文法类 体育类 文法类 艺术类 60% 40% 90% 10% 100% 90% 10% 90% 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