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章程(草案) 下载本文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

9

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科学的发展战略、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与质押等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市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10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11

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