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管理工作协议
(草案)
总 则
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活动区运行管理,确保航空器地面运行安全有序,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 交通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并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与厦门航空港指挥中心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关于活动区运行的协调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与厦门航空港运行指挥中心之间的运行协调工作。
二、定义
1. 机动区:机场上供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的部分,不包含机坪。 2. 机坪:陆地机场上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卸货物、邮件等用途而划定的区域。
3. 航空器活动区:机场上供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使用的部分,包含机坪和机动区。
4. 机场地面管制:负责对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
人员实施管制。
三、责任
1. 民航厦门空管站航务部(具体实施单位为航务部终端塔台管制室,以下简称为‘塔台’)负责对可监视(包括目视和场面雷达监视等)航空器的开车、滑行等管制工作;厦门航空港指挥中心(具体实施单位为运行指挥中心调度室、以下简称为‘机场调度’)负责对塔台不可监视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地面运行特殊管理服务。
2. 机场调度负责机坪上航空器的引导、推出、牵引(拖曳),并对上述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车辆、人员之间,航空器与车辆、人员之间,及车辆与人员之间的安全管理。
3. 机动区内航空器、车辆和人员等任何活动应当受到塔台的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机动区前必须向塔台申请,经塔台批准后并向机场调度报备,方可进入机动区。进入机动区的车辆或个人应当具备与塔台直接双向通信能力,并保持信息畅通。
4. 航空器在塔台不可监视范围内发生特殊情况,塔台仅提供相关情报服务,不提供与管制有关的服务。
第一部分 协调程序
一、协调的一般规定
1. 塔台和机场调度双方均应当加强对机动区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2. 进入机动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避让正在落地、起飞或滑行的航空器。在机场运行期间,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和人员需进入机动区时,可边出动边报告,机场调度应及时将执行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活动的情况通报塔台。
3. 机场调度应当按照确保机坪安全高效运行的原则进行停机位的调度分配工作。
二、航空器的顶推
1. 当机场处于运行状态时,航空器活动区的顶推应由航空器向塔台提出申请,得到塔台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2. 机坪一区(1—17号)、机坪六区(61—69号)和机坪81号停机位的航空器,B757(不含)以下的机型, 均应当顶推(或引导)至远机位后方可开车。除非特殊情况,在得到塔台同意后,方可在桥位上单发开车。若由于机型或停机位限制,需在机坪中滑线上开车时,应当获得塔台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 机坪二区(21—24号)的航空器应当顶推(或引导)至机坪底滑线后开车。24号机位停机型为B757(含)以下的航空器,可顶推(或引导)至机坪三区中滑线启动,停放机型为B757以上的航空器需顶推(或引导)到A滑行道上启动,顶推(或引导)前航空器向塔台提出申请,机场调度应当安排拖车在一旁待命,以便航空器无法及时滑出时,将其拖回机坪,恢复A滑行道的正常运行。
4. 机坪三区(31—34号)、四区(41—47号)、五区(51—57号)、七区(71-79号)和机坪91号停机位停放的航空器可原地启动滑出。以上机位有航空器停放时,其机位后的底滑线停止使用。B757以上机型的航空器禁止从机坪三区的中滑线滑行。
5. 因航空器滑行偏移或未按线停放而影响到航空器活动区运行时,机场调度应及时通报塔台。
三、航空器的地面引导滑行
1. 离场航空器由塔台负责管制;进场航空器在脱离跑道后由塔台指挥滑到相应的联络道由引导车负责引导至停机位。机场调度负责组织指挥管理机坪引导车。引导车应当配备相关设备收听塔台的管制指令,以便对航空器进行及时、高效的引导。未经塔台同意,引导车不得进入A滑行道。
2. 当有专机进场时,机场调度根据专机保障要求安排停机位并将停机位信息提前通知塔台,以便塔台安排便捷的滑行路线,优先保障专机滑行和组织其他航空器避让。机场调度应当及时督促引导车前往引导,避免出现专机等待的不正常情况。
3. 厦门机场低能见度运行期间,机场调度应当根据塔台的要求通知引导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