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 下载本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

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09]169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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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六大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根据《商洛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衔接,与退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县区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2 / 4

第六条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责任主体,要

切实承担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责任,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考核范围。

发改、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务、扶贫、畜牧、粮食等部门和项目村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共同做好项目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牵头负责搞好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方案和招投标方案审批,协调项目建设,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生态移民和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工作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报帐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项目和后续产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养殖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涉林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和后续产业中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地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粮食需要;监察、国土、审计、统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后续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