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 下载本文

22.1 防洪排涝规划(略) 22.2 抗震减灾规划(略) 22.3 消防规划(略) 22.4 人防规划(略) 23.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149条规划目标

到2030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3%;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

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县级市、县城的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

城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100%;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分贝; 中心城区噪声达标区面积覆盖率达到100%;

中心城区的内河、内湖地表水体达到Ⅲ类及好于Ⅲ类的水质标准;沅江常德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执行地表水Ⅱ类水体标准,其他江段执行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 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35%~45%; 二氧化碳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60~65%。 第150条水环境功能区划

常德市中心城区的内河、内湖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体标准;

沅江陬市镇至沅江大桥段,划分为饮用水源区,执行地表水Ⅱ类水体标准; 沅江沅水大桥至彭家河断面,划分为工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 第151条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常德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中心城区全部划分为大气环境质量二类区并执行相关标准。

第152条噪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将中心城区环境噪声划分为四类: 一类标准区:声效声级为:昼间(7:00-23:00)55dB,夜间(23:00-7:00)45dB,适用于各组团居民区和文教区。

二类标准区:声效声级为:昼间60dB,夜间50dB,适用于各组团商业中心区和市级中心区。

三类标准区:声效声级为:昼间65dB,夜间55dB,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区:声效声级为:昼间70dB,夜间55dB,适用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第153条固废处置与综合利用

采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并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常德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规划区合理安排堆放场地,并实现工业固废的全部资源化利用。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危险废物、医疗垃圾进行安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 24.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154条分类指引

城市公共活动聚集、开发强度高的城市中心地区是重点开发区。这些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必须考虑地上地下空间相结合,并结合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规划、旧工业区规划等,编制统筹规划。

城市生态控制区、城市绿地、水域、道路等区域的地下空间可作为安排城市公用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的储备区,储备空间禁止安排开发类的地下空间。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处于地震断裂周边的地区,地下空间资源质量差,开发难度大,为城市地下空间慎建区。慎建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谨慎考虑,在开发利用前需做详细的工程可行性分析。

其余一般地区为近期地下空间非重点建设区,应结合相关规划及政策,谨慎开发。 第155条分区指引

旧城地区逐步推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原则上不提倡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 新建设区中的一般地区提倡积极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完善城市步行系统,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提倡地下市政设施的统一建设,建设“共同沟”。

新建设区中的核心功能区应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最终建成完整的地下空间系统。应结合地铁交通枢纽建设商业、文化、娱乐综合设施,对地下空间周边的建筑提出地下出入口、步行通道的控制要求。

25. 中心城区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25.1 镇规划指引

第156条灌溪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以向南、向东为主,但要与中心城区保持足够的生态隔离地带。灌溪镇应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但一切建设活动要充分保护现有的河流水系和湿地资源,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

第157条白鹤山乡应利用优美的自然环境,发展生态旅游、水上运动。规划建议将白鹤山乡提升为镇建制。

第158条河洑镇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河洑山森林公园的游憩配套设施建设。 第159条斗姆湖镇应利用交通优势,依托机场机场,完善周边地区的建设,积极发展物流业。

第160条石门桥镇区纳入德山城区,按照城市建设管理标准统一布置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保留原镇政府建制,继续行使对石门桥镇域的管理。 25.2 乡村规划指引

第161条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因素,建议把整个规划区划分为以下四类地区:1. 纳入城镇型地区。2. 迁建型地区。3. 限制发展型地区。4. 保留型地区。

第162条对于纳入城镇型地区的村庄,应当城乡联动发展,与城镇发展同步进行城镇化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将农民纳入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将乡村社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将村庄改造费用计入城镇建设成本,从而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妥善处理乡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农民的权益,着力解决为转型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问题。

第163条迁建型地区包括坡度10 〉I 〉25度的山区。该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有序迁建。需要有序搬迁的村庄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搬迁、局部搬迁或通过加强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标准保留。搬迁村庄要慎重选址,向条件优越的地区搬迁,避免二次搬迁。同时,统筹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和提供农民就业出路,促进搬迁农民致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搬迁村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164条限制发展型地区包括输电线路走廊、地震高烈度区、蓄滞洪区、湿地保护区、坡度10 〉I 〉25度山区,这些地区内的村庄应当限制发展,提高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适当地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

第165条位于保留型地区的村庄,应保持长时期内稳定的乡村化形态,大力发展宜农产业,集约发展。对这些村庄应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接受搬迁农民,建设社会主义乡村新型社区,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部分规划实施 26. 空间管制与建设指引 26.1 市域空间管制

第166条市域空间管制的目的

强化规划引导作用,高效、合理地使用建设用地;严格有效地保护生态资源、自然文化遗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引导区域性设施建设,减少重复投资。 第167条禁建区

常德市域禁建区主要为东部的河湖水系、水库、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包括西洞庭湖、珊泊湖、王家厂水库等;市域西部重点山体生态敏感区、市域森林公园、森林保育区,包括河洑森林公园、花岩溪森林公园、黄山头国家森林公园、壶瓶山等;风景区及文物古迹的核心保护区,包括桃花源风景名胜区、鹿溪旅游区、彭头山遗址、皂市商代遗址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禁建区内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严格禁止与自然和人文价值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对已有的与自然和人文价值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无条件拆除,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居民应全部搬迁;严格按照《水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控制管理;并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提升生态系统的功能。

第168条限建区

限建区主要为市域中部、东部的湿地、一般农田保护区以及市域西部山体生态较为敏感的一般区域。限建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管理建设项目,强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补偿,必要的建设项目需采取生态防护与修复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第169条适建区

适建区是城镇化发展地区,但建设行为必须依据并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组织实施。应根据不同的环境资源条件,确定科学的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要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适宜人居的要求进行城镇建设。要加强建制镇建设管理,协调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科学确定建设的型式、布局、强度和容量,保护历史文化区域;区域内的农用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保持原用途使用,不得提前废弃,闲置,对占而不用土地2年以上的必须依法收回。工业区、工矿区、开发区实行全市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26.2 市域分区规划指引

第170条依据常德市地形地貌、经济联系、城镇格局和发展特点等方面,将市域空间划分为中部城市重点发展区、西北山体适度发展区、东部水乡特色发展区、西南桃源特色发展区及北部澧水流域协作区五个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