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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2.09.01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适用规则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9月印发 2012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和克服滥用行政处罚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和更加符合法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和省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规则及其所附的《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 / 2

第三条 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原则,符合立法目的;

(二)平等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强调教育。

第四条 《标准》由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轻重等级及具体表现、执行标准和备注组成。

第五条 《标准》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按照三种方法进行划分:

(一)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处罚起点较低并处罚幅度较大的,采取四级划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

(二)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低、处罚起点较高并处罚幅度较小的,采取三级划分:一般、较重、严重。

(三)按照违法行为轻重等级,结合计算公式进一步量化执行标准。

第六条 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标准》确定违法行为轻重等级和处罚结果。

本规则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条款涉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表述的,按照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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